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強調,要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宗教工作當然也不例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工作最深刻的變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辦事向主要依法管理轉變,逐步走上法治化軌道。今后,依然要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宗教工作,處理宗教問題。
改革開放前,在宗教事務管理上,實行了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的封閉型行政管理方法。改革開放后,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單向式管理趨向宗教組織的自治與政府管理相結合。2004 年《宗教事務條例》的頒布,使宗教事務管理由過去主要依靠政策管理,轉向依靠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重。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隨著宗教領域和宗教工作呈現新的特點、出現新的變化,我國的立法也更加注重宗教問題,加強了宗教法治建設。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這當然包括宗教工作。這就要求我們的宗教管理工作必須實行法治化。加強對宗教事務進行依法管理,實現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處理宗教問題的重要實踐,這將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
加強宗教立法和宗教法規建設
有法可依是實現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前提。當前的當務之急,是加強宗教立法與宗教法規的建立。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雖然還沒有一部專門性的宗教法律,但是在許多重要的法律里,都有有關宗教問題的條文。在這些法律中,國家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工作的具體事項,都有具體的規定和說明。另外,根據國家的法律要求和宗教工作的實踐經驗,我們應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強宗教法治建設,著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將民間信仰納入法治管理的軌道勢在必行。一是要為民間信仰管理的法治化尋找一個立法的依據;二是要加快對民間信仰進行立法,盡快出臺相應的民間信仰的法律或實施細則,以便對民間信仰進行依法管理。
出臺有效防范的法律法規,對新興宗教或新的宗教傳播形式加大關注;谛屡d宗教或新的宗教傳播形式在立法上的成本較高,可在原有宗教和互聯網管理法規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細化,并不一定要以專項立法或單獨規定的形式出現。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并考慮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尤其是宗教情感自由表達的要求,除了少數直接威脅社會穩定、國家安全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之外,其他網上的合法宗教活動和信息傳播,都要包含在受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
要建立與完善地區配套法律法規,使宗教管理落到實處,從而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依法管理同改善管理相結合,逐步走上法治軌道
宗教事務管理機構的設置應合理化,明確其管理職能,以確保法律的普遍遵守與執行。我國雖然尚未制定國家層面的管理民間信仰的法律或法規,但民間信仰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家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近年來,在機構設置上出現了一些調整。民間信仰點的管理工作與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安定緊密相關。
暢通信息溝通和發布渠道(特別是針對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從而促進正確輿論導向和氛圍的形成。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許多新問題、新矛盾尚未得到及時、有效、合理的解決,這無疑會給社會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因此,除了加快相應宗教立法外,建立重大、敏感宗教事件或相關熱點、焦點問題的信息發布機制,暢通重大或敏感宗教事件的溝通和發布渠道尤為必要。
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政府部門應做到執法者必先守法,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中,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法律意識,接受社會各界和宗教界的監督。從當前宗教事務管理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來看,行政行為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對宗教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監督手段和力度,是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在宗教事務的管理上,還需完善宗教事務管理監督機制。這一監督應是多方面的,有人大、政協、黨委、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有無黨派人士、民主黨派和公民的監督,有政府對所屬宗教工作部門的監督,有新聞媒介的監督。
大力加強宗教方面的法制宣傳和教育
應對宗教工作干部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素養,通過教育與培訓,增強他們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其自覺性和意識,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中,提高其執法水平。
在宗教界中進行普法教育。對宗教界開展公民意識、愛國守法和國家意識的教育,增強宗教界的法制觀念,提高廣大信教群眾的法律素養。要加強權利與義務統一的教育,政教分離原則的教育,使他們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的同時,都要履行義務。一個好信徒,要明白國法高于教法,好公民首先是一個愛國守法的人。使宗教界人士通過普法教育自覺守法,使其宗教活動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廣大宗教信徒在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要配合、支持、監督宗教工作部門的執法工作。
對全社會進行宗教方面的普法教育。在我國,法律法規約束著各級宗教事務部門,即管理主體;還約束著信教群眾和宗教團體,即管理的客體;還約束著社會其他組織和公民。所以,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的宣傳教育,應針對全體社會成員進行。
加強宗教事務管理的“法治”人才培養
要實現對宗教事務的法治化管理,人才的培養不可缺失。宗教事務管理的“法治”人才,至少需要包括宗教管理人才、宗教職業人才、宗教研究人才。強調宗教事務管理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并不否定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而是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有限、責任、法治、服務政府的觀念。
宗教管理人才的培養。培養具有法治觀念、政策水平高、判斷能力強、善于處理突發性事件的宗教管理人才,既是法律法規具有合法性的保障,也是有效管理、合理貫徹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根本。
宗教職業人才的培養。宗教職業人才是宗教生活實踐的組織者和負責人,他們既是宗教文化的傳承者,也是宗教活動和宗教文化方向的引領者。國家在宗教職業人才的培養上,應花大力氣給予關注。目前,許多街道、社區、宗教場所的負責人年齡大、文化水平偏低,對于黨的宗教方針政策理解粗淺,對宗教信仰如何主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認識不夠。所以,對宮廟負責人的培訓非常重要,應對他們多傳達國家有關宗教信仰管理的政策和要求,使他們掌握法規、政策,學會管理。
宗教研究人才的培養。宗教管理法律法規的出臺及修改與完善,必須基于嚴謹的學術調查與研究,并使宗教研究與實際工作相結合。宗教的法治化建設離不開宗教研究人才的調查與研究。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全球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宗教問題也越來越顯得突出和重要。認真研究當今世界的民族和宗教問題,做好我國的民族和宗教工作,使我國的宗教研究得到全新突破,不僅是學科研究的需要,更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文:賀彥鳳 作者單位:牡丹江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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