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會全在“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任務中,明確要求依法妥善處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宗教界與世界各國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來華外國人涉及的宗教問題越來越多。同時,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也不斷加劇。
判斷是否是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首先要明確其基本內涵;其次要準確適用法律標準,審查其外在形式;最后要正確適用政治標準,審查其內在實質。
明確“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基本內涵
歷史地看,“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大致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利用宗教進行政治滲透,是指境外團體、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從事各種違反我國憲法、法律、法規的活動和宣傳,與我爭奪信教群眾,企圖顛覆我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我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的政治活動和宣傳。二是利用宗教進行的組織滲透和思想滲透,是指境外各種宗教勢力違反我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企圖控制我國宗教團體和干涉我宗教事務,在我國境內建立宗教組織和活動據點、發展教徒的活動和宣傳。這兩種滲透形式都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危害性極大,實質都是政治問題。
要掌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基本內涵,首先要抓住滲透的政治目的性這一基本點,同時要緊密結合滲透的政治目的性,審視宗教滲透的外在表現形式,審視其行為上的違法性(即違反我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全面、正確地理解和掌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基本內涵,必須將其外在的違法性與內在的政治目的性緊密結合起來,正確指導我們的認識和判斷。
要將“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與沒有行為違法性的“宗教方面的友好往來”區別開來
在依法加強對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時,必須嚴格區分什么是境內外國人正常的宗教活動,什么是宗教方面的友好往來,什么是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國外的宗教界友好人士到我國訪問時,常常參加我國寺觀教堂的宗教活動,進行不附條件的捐贈,有時還應邀講經、布道,或作學術報告等等,這些活動勢必傳播一定的宗教內容。但是,從性質上,都屬于正常的宗教文化交流,是我國宗教界對外友好交往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這些活動的顯著特征是,行為上沒有隱蔽性,形式上也沒有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即沒有行為違法性。
而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其行為有很強的隱蔽性,具有違反我國憲法、法律、法規的外在違法性。根據我們多年來的調查,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形式多樣,主要有:大量偷運、郵寄宗教宣傳品;以觀光旅游、投資辦廠、經貿合作、文化交流等合法名義為掩護,暗地里派遣傳教人員進行活動;陰謀插手我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破壞我國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秘密資助建立秘密宗教組織,發展地下宗教勢力,利用宗教煽動民族分裂等等。這些滲透形式不論其手段多么隱蔽、行為多么詭秘,在中國的法律面前,終難掩飾其外在行為的違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稇椃ā返谌䲢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薄稇椃ā返谌鶙l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規范外國人入、出、通過我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活動的法律,其第四條明確規定:“中國政府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第五條明確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令第144號發布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其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國公民中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傳教活動”。
2000年9月26日,國家宗教事務局頒布的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第八條進一步細化,使《憲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的憲法原則得以進一步明確。
《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外國人不得干涉中國宗教社會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變更,不得干涉中國宗教社會團體對宗教教職人員的選任和變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國宗教社會團體的其他內部事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不得舉辦宗教培訓班!薄秾嵤┘殑t》第十七條將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傳教活動的內容細化為:(一)在中國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職人員;(二)在中國公民中發展宗教教徒;(三)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布道;(四)未經批準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處所講經、布道,進行宗教聚會活動;(五)在宗教活動臨時地點舉行有中國公民參加的宗教活動,被邀請主持宗教活動的中國宗教教職人員除外;(六)制作或銷售宗教書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電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七)散發宗教宣傳品;(八)其他形式的傳教活動!秾嵤┘殑t》已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自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以來,特別是2000年9月26日《實施細則》發布施行以來,在涉外宗教事務管理的主要方面甚至許多重要細節方面,我們都已經有法可依。我們只要嚴格依據上述這些具體法律規定,特別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文為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判斷,就能夠比較容易地判斷外國人的宗教活動是否具有違法的外在表現,從而將沒有違法性的正常的宗教方面的友好往來從中區別開來。
要將“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非法活動”區別開來
在正常的宗教涉外交往中,外來人員有些是出于宗教熱情,有些是由于不了解我國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在具體宗教活動中觸犯了我國有關規定,對此應當有政治標準、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
究竟什么是判斷的政治標準呢?現實政治斗爭情況很復雜,不是僅靠幾條政策界限就能解決問題的。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手段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只要我們在判明其行為違法性的基礎上,再從政治著眼,從全局出發,嚴格區分問題的不同性質,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就能夠將“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同“單純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非法活動”區別開來,從而掌握好不同的工作方式和力度。手段的隱蔽和行為的詭秘直接就說明了目的的不可告人,我們如果一旦摸清了活動者的政治目的和活動情況,掌握其客觀違法行為,就必須堅決依法處理。
在分析與判斷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復雜思維活動中,要求我們既要有政治家的眼光,又要熟悉和掌握有力的法律武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依法加強對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既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為改革開放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又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更好地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維護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文:李蕾、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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